通 告
根据川公发[2005]185号文《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批示精神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重申以下规定:
1、凡进入校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线内或停车场,违者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取消校内停车的资格。
2、在校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标示牌规定的速度,严禁鸣笛,违者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
3、进入校区的车辆在指定停放区域内停放时,必须将车辆防盗系统关闭。
4、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章行为。
5、各部门租用车辆外出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出行。
保 卫 处
20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