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成都电子高专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我校制订了《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的档案留校代管的申请条件:
经过普通高校正式录取进入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各方面的考核,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毕业证书,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而在当年7月1日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合格毕业生。结业生、在校时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就业进程中有就业违约情况的学生不属于此列。
二、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申请及受理程序、时间:
1、未就业毕业生向系上交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申请书时间(5月9日——5月10日)。
2、系上和招生就业处审核或受理申请事宜(5月11日)。
3、购买两年的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100元),5月12日在保卫处办理。
4、预缴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保证金,600元/人(转户口时凭收据在学校财务处退还),5月12日在财务处办理。
5、与学校签订(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协议书),交本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5月13日在各系办理。
三、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方法:
未就业毕业生党员,学校党组织在两年内实行代管,由学校组织部进行具体管理。未就业毕业生党员要随时保持与原党组织的联系,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否则,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过两年,学校党组织不再实行代管。
四、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团员管理办法:
未就业毕业生团员与学校团委保持联系,履行团员义务,按时缴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根据团章第一条第十条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的,均被认为自行脱团。
落实单位后,应及时到学校团委,凭团员证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团员档案随学生档案迁转。学校团委在两年内对未就业毕业生团员关系实行代管。
五、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1、按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时未就业,其户口经学校批准同意留校代管的毕业生,如在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本人凭毕业生报到证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
2、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应及时来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否则将按公安机关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迁移至毕业生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3、毕业生户口留校代管期间,不受理除就业以外的任何与户口有关的事宜(如出具考研、公务员、出国、专升本、结婚、生育、贷款、购房、购车、开办公司、开户、担保等证明),如预计在此期间需办理与就业无关的手续,请毕业生在毕业时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而不要申请留在学校。
六、未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1、学校档案室集中代管学校同意的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确定专人严格按档案保管的规定管理。
2、未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请并未被批准将户口关系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学校将依照教育部现行规定,按生源所在地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报的就业计划,将其档案随就业计划转回原籍。
3、已申请代管档案的应届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档案室办理转递档案手续。
4、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将按有关规定转至其户口所在地。
6、代管毕业生档案超过保管期限(2年)后再来校转递档案时,将收取违约档案保管费(20元/月),人事档案将按有关规定转至其户口所在地。
7、毕业生人事档案留校代管期间,不受理除就业以外的任何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宜(如出具考研、公务员、出国、专升本、结婚、生育等证明)。如预计在此期间需办理与就业无关的手续的,请毕业生在毕业时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