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1〕13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招考委 四川省语委 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招考委、语委,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团,各普通高校,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4号)要求,经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决定《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继续有效;《四川省〈扫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1部政府规章拟做修改;《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川府发[1985]54号)等18个由我厅起草以省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和<四川省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川教计基[1990]192号)等25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 [2003]37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拟做修改;《四川省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指导课的通知》(川教基[1992]29号)等29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此次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目录
2、四川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招考委 四川省语委
四川省学位委 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