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2015年四川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教育部2015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精神,继续强化规范管理,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推动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持续推进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
各校应以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学分积累和转换工作的研究与试点。已试行成教学分制改革的高校,要总结和完善管理制度,大力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技术支撑能力,切实提升继续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奠定基础。从2016年起,我厅将分批组织专家对成教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条件成熟但尚未推行成教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高校,可于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申请材料包括学校正式申请公函及成教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三、专业设置工作
高校拟新设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拥有支撑发展的办学资源,同时应探索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应为本校普通全日制已开设专业,我厅不受理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专业备案。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院校、普通高校拟设本校全日制尚未开设的专科层次专业均需履行备案手续。学校年度申请数量不超过4个,并应符合教育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规范。根据相关部门规定,非师范院校、非医学类院校不得增设师范类和医学类专业。申请材料应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成人高等教育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1),于5月30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四、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与年报年检工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精神,2015年我厅继续受理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新增校外学习中心申报备案。结合四川省现代远程教育现有布点状况,我厅对新增校外学习中心仍坚持“一校一地一点”的备案原则。申报时间为春季5月30日前、秋季9月30日前,材料应包括举办学校申请报告(含对校外学习中心的考察意见)、双方办学协议、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单位资质证明、备案表(见附件2)。各校需慎重考察合作单位,新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及开展远程教育后期支持服务的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低于三年。
有关高校网络学院需于5月30日前,将2015年拟继续在川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信息(见附件3)报我厅高教处备案,以便开展年检抽查及汇总向社会公布等工作,逾期视为2015年停止在川招生。
五、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与评估检查工作
2015年,我厅将重启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各校应强化站点设置条件要求,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规定,站、点设置对象必须是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等;从紧控制新增站点,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川教〔2009〕157号)规定,高校每年新申请备案的站点数目不超过4个;慎重选择合作办学机构,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四川省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院校及其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相关信息的通知》(川教函〔2010〕430号)规定,高校选择新的合作办学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低于三年。新增站点备案材料应包括举办学校申请、双方办学协议、站点依托单位资质证明、备案表(见附件4)。各校务必于5月30日前将纸质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材料报送我厅高教处。
本年度继续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及开展2007年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95号)要求,各校应及时安排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检查工作,按时向教育厅报送自评合格、2015年拟继续招生(含已在外省备案)的校外站、点备案汇总表(见附表5)。我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抽查。
六、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各校应严格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川教〔2011〕88号)文件精神,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严禁违反财经纪律。如有违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停止校外办学机构备案;扣减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学资格;两年内,取消学校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办学行为主体,将从严从重处理。外省高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我厅将终止其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备案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川招生计划的受理等,并通报违规高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促请责成相关高校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均可在四川省教育厅网站(www.scedu.net)高教处文件一栏查询下载;所有备案附件均需加盖学校公章、以学校正式公函报送一份纸质材料的同时,请以××学校××项目为文件名将电子表格发往文件指定邮箱。
联系人: 高波 联系电话:028-86110643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政编码:610041 电子信箱:scgjcrjy@126.com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5月5日
四川教育网:http://www.scedu.net/news/documents/2015hd/1430794077.shtml